【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类】
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标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曹县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永安市溢康印染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黄石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宜昌某陶瓷有限公司通过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湖州市长兴县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案
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永州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
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沛县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深圳市查处某五金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废水案件
阜宁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杭州市某布业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嘉兴市海宁市某袜业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台州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篡改烟尘自动监测数据案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类】
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晋江华峰织造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故意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虚假标记企业生产情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孝感某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且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十堰某环保服务公司通过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篡改自行监测数据案
邢台市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保定市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
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
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
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案
常州市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私拔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海安旺奭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嘉兴市桐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类】
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旁路偷排大气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
【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类】
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广州市南沙区查处某纸业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
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长沙市某制药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造假案
佛山市高明区查处某铝业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佛山市查处某纺织企业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第三方公司自动监测运维台账弄虚作假案件
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常州市溧阳某纺织印染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台州市温岭市某服饰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类】
案例1: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福建三明宝顺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联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为减少脱硫设施运行支出,擅自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工控机中二氧化硫的换算函数,导致工控机、数采仪和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远低于实际数值。【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2: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2年7月6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同利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pH计采样探头被横放于长方形容器液体内。经调查证实,2022年7月4日17时30分左右,因pH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较大,该公司副总经理邓某将pH计采样探头从原安装位置取下,横放于长方形容器内,至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该公司排放129吨生产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该部分外排废水pH值。【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7501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邓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3: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标注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6月,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对平原县文虎木炭加工厂、平原县薪火木炭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家企业自2022年5月1日以来,多天多时段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被第三方运维公司(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标注为系统故障。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山东墨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防止企业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通过虚假标注故障致使自动监测数据成为无效数据,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二、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依法对第三方运维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修约,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强力震慑,有效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案例4:曹县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联合菏泽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曹县少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时发现,监测平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采样探头连接伴热管无温度,自动监测站房与监测平台连接伴热管有一处缠有大量黑色胶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处采样伴热管内采样管、全程标定管均被人为断开。监测人员对该企业烟气进行现场比对,实测值二氧化硫浓度为130.4mg/m³,折算浓度208mg/m³,超标1.1倍。同时段自动监测站房数采仪实测值显示, 二氧化硫浓度0-4mg/m³。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案件启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要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日常开展非现场数据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5: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3年6月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漳州新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2023年6月3日至2023年6月7日的“参数修改记录”界面共有20条修改记录,其中一氧化氮的量程高限在1000mg/m3与600mg/m3间多次被调整。执法人员要求第三方技术人员现场使用200mg/m3的一氧化氮标气进行测试,在一氧化氮的最大量程由1000mg/m3变更为600mg/m3后,工控机上的一氧化氮数值由204mg/m3变为122mg/m3,证明一氧化氮量程高限调低后,工控机上对应污染物的数据同步降低并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6: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3年4月,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福建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上累计有25736条操作记录,最近的1000条记录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斜率值多次被修改。经查,该公司为保证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从2022年5月开始通过中控室电脑远程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斜率值,导致相关数据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待完成生态损害评估后将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7:永安市溢康印染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溢康印染有限公司(原永安市田龙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导热油炉及循环流化床运行期间,多次上报“生产设施停产”,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致使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8: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3年4月2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某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外排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会同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运维单位厦门云通环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公司”)为减少运维支出,在发现标液核查功能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后,仍然未按规定报告并维修,也未告知排污单位,而是擅自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标液接入实际水样进样管开展标样核查,并将标样测量数据作为实际水样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导致该重点排污单位部分时段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查处情况】云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9: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会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福瑞明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废水排放口数据缺失,企业上报停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其上报停产期间均为生产状态,同时在2022年3月擅自将网络断开,导致“停产”期间的数据无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10:黄石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一、案情简介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日常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发现被列为黄石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的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异常。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总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取样处,有一根外接自来水龙头的棕黄色软管,夹在自动监测设施取样管下方正在排放自来水。经查阅该公司自动监控站房内COD、氨氮分析仪历史数据,当日14时39分的COD浓度值是11.148mg/L,氨氮值浓度是2.9028mg/L,关掉水龙头使棕黄色软管不再排放清水后,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和氨氮两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值大幅上升,涉嫌以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经查证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员司某为避免废水处理不彻底导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利用棕黄色软管接通自来水,对流经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的废水进行稀释,以达到干扰掩盖外排废水真实浓度值目的。二、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黄石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锁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该案件予以刑事立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案例评析本案是落实以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生动体现,突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机联动监管的机制优势,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人员执法办案的敏锐性和丰富经验。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自动监控平台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近期稳定在较低范围,或者偶尔出现高值后又陡然降到低值,但该公司的废水处理工艺设施难以将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处理到该低值水平,执法人员敏锐察觉到该公司可能存在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在耐心分析并掌握相关数据变化规律后,执法人员在时机成熟时,立即赴该企业开展现场突击检查,迅速锁定相关证据,成功查获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固定的证据材料制作成案卷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11:宜昌某陶瓷有限公司通过篡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巡查自动监控平台掌握的线索,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明察暗访时,发现某陶瓷有限公司的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窑炉排气管道上设置有旁路,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路废气直接排放至厂房顶部外环境。经核实,该公司以便于窑炉运行提高产品质量为由,将原本在环保部门管理要求下已经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封包恢复使用,致使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生产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经旁路从厂房顶部排至外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瓦线窑炉旁路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结果显示平均烟气流量(标干)为12381m3/h、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92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46mg/m3。同时调取该公司脱硫塔有组织排气筒在线监测系统对应时段的干烟气流量为180922.70m3/h、二氧化硫浓度折算值33.74mg/m3、氮氧化物浓度折算值80.86mg/m3,可以看出该公司通过旁路从厂房顶部直排至外环境的生产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且排放浓度存在很大差异,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二、查处情况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改下情形:......(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化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3月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序的废气收集管路通往旁路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和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开启状态)予以查封。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规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目前,宜昌市公安局已经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案例评析本案办理中,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提升利用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执法人员通过比对现场采样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判断该公司私设旁路行为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进一步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发现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发挥了 “环保+公安”执法模式优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后,公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联合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明排污者污染环境事实,公安机关及时锁定相关责任人,使得案件办理十分顺利,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案例12:湖州市长兴县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通过在线监控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直接参与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刑事案件。【案情描述】2022年11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存在异常情况,向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交办该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业主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11月21日12时37时分左右,业主单位废气自动监控数采仪历史数据有监测因子配置修改记录,但具体日志内容已经删除。调阅相应时间段视频监控发现,长兴县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运维人员在此期间对数采仪进行过违规操作。执法人员邀请设备技术专家对日志内容进行恢复,同时对业主单位环保负责人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运维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运维人员在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维时,多次在数采仪上篡改温度和流速参数,并用氧含量乘以相应系数来伪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数值,致使业主单位废气自动监控数采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温度参数计算公式长期不正常,上传省平台的废气自动监控数据失真。【处理结果】2023年4月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4月7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调查,目前,已对业主单位环保负责人李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运维人员强某某、毛某某等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典型意义】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运用“大数据+专家会诊+突击问询”方式开展案件侦办。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嫌疑对象,通过回放监控视频初步锁定嫌疑人员的可疑行为,提升问题发现能力;二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日志数据进行快速恢复,确认日志数据被删除的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证据;三是充分借鉴公安机关问询方式,在涉案第三方运维人员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将涉案人员分开并连夜突击问询,最终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交代了违法事实。
案例13: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介绍】2022年10月下旬,邵阳市城区某国控监测点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浓度异常偏高,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通过对点位附近污染源特征排放因子的分析,初步判断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页岩砖厂)为二氧化硫主要来源。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污染源在线湖南”平台数据,发现该砖厂各项排放数据全部达标。2022年10月22日凌晨,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突击检查,现场采样检测发现该砖厂总排口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标7.44倍、14.06倍,初步判断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上传数据严重失真。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砖厂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冷凝进气口、出气口螺帽被人为拧松,伴热管与取样装置断开,且查实该公司对分析仪空气氧含量参数有修改行为,导致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降低。发现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邵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邵阳市检察院开展专案查办,同步进行调查侦查和现场取证,锁定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查处情况】对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邵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目前已对邵阳市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2名涉案人员、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维)2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案例14:永州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案情介绍】2023年3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道县分局立即联合道县森林公安局开展调查。经查,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与废水进水管相连接,而是将采样管置于白色塑料瓶中(瓶中装有不明液体)进行采样测量,干扰正常采样过程,导致总铜、氨氮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经调查核实,道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避免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员工陈某将总铜、氨氮自动监测设施连接废水进水口的采样管拔掉,插入装有经稀释配制好的水样塑料瓶内。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和塑料瓶内配制水样经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水总排放口氨氮58.2mg/L、铜0.596mg/L(分别超标0.663倍和0.192倍);塑料瓶内废水氨氮21.5mg/L、总铜0.220mg/L,在线仪器显示氨氮17.51mg/L,总铜0.259mg/L。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查处情况】该公司陈某实施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2023年3月3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4月3日,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4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执行刑事拘留。
案例15: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单位伪造在线监控数据案【案情介绍】2023年3月22日,衡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衡山县某污水处理厂存在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收到该线索后,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联合衡山分局和衡山县公安局赶赴现场开展执法调查。现场勘察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房内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分析仪进样软管插入矿泉水瓶装内自行配制的液体中,代替在线分析仪从该厂污水排放口所抽取的污水样品。经监测,该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38mg/L,氨氮浓度为28.8mg/L,总磷浓度为0.5 mg/L,总氮浓度为29.4mg/L;在线仪器显示COD浓度为23.86mg/L,氨氮浓度为4.922mg/L,总磷浓度为0.34mg/L,总氮浓度为15.55mg/L。经连夜突击审讯,该厂中控班长周某某承认用矿泉水瓶装“处理”达标的尾水供在线分析仪抽样,并将该情况向厂长王某某汇报,厂长王某某承认自己知情。【查处情况】经调查证实,该污水处理厂王某某、周某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衡山县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2名涉案人员。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16: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一)案情简介根据视频监控平台综合研判,发现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内部人员疑似将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拿进在线站房。2023年5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企业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其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监测仪器正在运行,通过梳理检测仪器采样管路,发现该管连接到在线仪器旁边装有不明液体的塑料瓶中,在线监测仪器检测水样直接从该塑料瓶中抽取,未通过采样仪从污水排放口抽取。(二)查处情况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充分利用了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及时发现可疑行迹确定嫌疑人,锁定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17: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开展监督帮扶活动中,发现河北惠晴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2023年3月11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深州市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监督帮扶小组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气相色谱分析室内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连接的电脑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不符,经查看部分电脑修改时间记录,显示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分析中,系统时间从2023年2月21日09:28修改成2023年2月13日8:06后,开始进行分析。根据相关规范要求,非甲烷总烃样品的保存期限为48小时。该公司检测人员通过篡改电脑上时间伪造检测分析时间,造成不符合保存时间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测的假象。此种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出具多份虚假环境检测报告。(二)查处情况2023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相关证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3年4月5日将相关证据移交深州市公安局,公安部门已于4月6日对该企业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无序竞争,因受经济利益驱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导致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生态保护部门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规范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切实提高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18: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2023年6月8日至9日期间,江苏联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化学需氧量的自动监控数据骤降至10mg/L左右,不符合化工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调阅该单位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6月8日23时至6月9日3时化学需氧量数据出现超标,均超过400mg/L,6月9日4时46分化学需氧量又骤降至9.8mg/L。经调阅监控,发现6月9日4时43分该单位有人携带一容器瓶进入在线监控室,将水样管插入该瓶内并多次操作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其相关行为所在时间段与化学需氧量数据异常骤降时间段相吻合。【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通过“线上搜寻”和“线下取证”,顺藤摸瓜查找自动监控数据异常原因,分析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深入现场调查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案例19:沛县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5日,徐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天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设施安装了一台信号控制开关,该信号控制开关关闭时,烟气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信号中断,造成颗粒物上传数据为零,涉嫌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自动监测设施可以实时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但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擅自更改设施情况,通过安装信号控制开关,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应付检查。
案例20:深圳市查处某五金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废水案件【案情简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水平衡智慧监控系统的实时在线监控平台发现深圳市某五金公司现场废水在线监测数据中氨氮、总氮、总磷等监测指标长期保持在极低数值(1以下),不符合该公司实际情况。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在线监控视频记录还发现站房内操作人员存在可疑违法违规操作。根据以上线索,2022年11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总排口有废水外排,污染源在线检测仪器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析检测仪前端废水采样进样管接驳处存在异常人为松动现象。该公司主管人员称在废水处理过程不稳定或超标时,会擅自对废水进样管进行人为拔除并插入事先调好不超标的废水中,干扰分析检测仪的结果。经对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2.06倍,总氮超标0.31倍,总磷超标0.17倍。【查处情况】该公司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深圳市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第一章§1.21.1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3月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案件启示】本案充分发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执法模式,通过线上系统平台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线下调查取证方式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对自动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高效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两部门职能优势,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尤其是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为优化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提供了实务经验。
案例21:阜宁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3年7月22日,盐城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阜宁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DA001废气排放口CEMS自动监测设备基准含氧量设置为20%,不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中要求设置的18%,导致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计算数据偏小。经查,2023年3月5日以来该单位存在多次修改基准含氧量的记录,如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基准含氧量18%)进行折算,将出现多次超标现象。【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盐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案例22: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3年3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侦查系统”的预警线索,发现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四家污水处理厂可能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违法行为。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立即对上述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突击执法检查。经查,上述污水处理厂当班员工按照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意,在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偏高或者超标时,通过以自来水稀释后的水样代替实际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并且当事人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南京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截至目前,该公司以及19名涉案人员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启示意义】本案是一起有计划、有组织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是典型的单位犯罪,排污单位为节省污水处理成本并逃避监管,在出现异常数据时,通过更换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采样,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排污单位及其主要涉案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起到强大的震慑教育作用。
案例23:杭州市某布业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2023年6月8日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某布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正产,企业污水池南侧有白色自来水管接入污水出水管,自来水管拔出后有自来水流出。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水池南侧白色自来水管为企业副总叶某安排企业工作人员安装,企业污水站操作工魏某、汪某在废水在线监测数据高(COD超过500)时,通过自来水管往污水出水管中排放自来水,以降低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刑事侦查。
案例24:嘉兴市海宁市某袜业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22年11月10日下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某袜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袜子等针织或钩针编织物染整加工生产,为嘉兴市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设置自来水软管,稀释排放废水,干扰在线采样分析。经查,该公司在废水处理设施气浮池出水口设有一根淡红色塑料软管,该软管连通气浮池北侧地面上的一个自来水管,可通过阀门控制向气浮池出水口注入自来水,稀释气浮池出水,该气浮池稀释出水直接通过自流管排到了入网排放池内,干扰在线采样。根据在线设施监控视频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询问,该公司多次在在线数据将要超标时通过该软管向气浮池出水口注水,导致在线采样失真,监控监测数据失真。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海宁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5:台州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篡改烟尘自动监测数据案2023年6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结合视频监控发现:辖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员工多次爬上自动监控设备平台,相应时间段烟尘自动监控数据均由超标突降至达标,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经查,该公司今年4月份以来,因布袋除尘器布袋故障未及时维修,导致烟尘时常超标。该公司锅炉房员工在发现烟尘自动监控数据偏高的时候,爬上自动监控设备平台,通过将烟尘分析仪进样管压成U形的方式,使烟气通过进样管里的积水过滤掉烟尘,以此来降低烟尘浓度,达到烟尘自动监控数据虚假达标的情况。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类】
案例1: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2年“清水蓝天”监督帮扶期间,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联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漳州市富盈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总排口未排水但槽内有残留废水,自动监控采样探头底阀包裹有三层纱布。应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工作人员将纱布拆除,自动监控继续对残留废水抽样监测。经对比前后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纱布拆除前14时44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118.290mg/L;拆除后16时00分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为398.633mg/L。该公司对采样过度过滤,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案例2:晋江华峰织造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下旬,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公共视频、用电监控对辖区企业开展线上巡查,发现晋江华峰织造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有工作人员使用软管,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排放不明液体。经查,该公司2023年2月初恢复生产后,多名工作人员多次通过软管将自来水排放在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附近,稀释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3: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对照分析发现,枣庄金正实业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较去年同期下降76.7%,初步判断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可能存在异常,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企业为减少治污设施运行成本,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私自在自动监测设施站房顶部隐蔽位置破坏设备采样管线并安装三通接口,在墙壁夹层内埋设输气管线,非法接入氮气,稀释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案件启示本案中该企业作案手法隐蔽,自动监测数据持续稳定达标,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对照往年正常状态数据、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发现数据异常;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直扑现场,迅速找到问题点位,并对采样管线逐段详细排查,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4: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故意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虚假标记企业生产情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一、基本案情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对泰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显示该企业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4月正式恢复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数采仪设备厂家于2022年5月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并具备运行条件。但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在明知恢复生产前应启动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将企业生产状态虚假标记为停产,并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使自动监测数据无法上传监控平台。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案件启示部分违法企业采取虚假标记生产经营状态、外部干扰采样等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提升发现此类问题能力,及时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案例5:孝感某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且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30日,孝感市孝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孝感某水务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其中COD、氨氮等数据11月份出现长时间低值或恒值现象。当天下午16时左右,执法人员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进水取样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经调阅该公司16:20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浓度值为6.1mg/L、总氮浓度值为1.58 mg/L、氨氮浓度值为0.34 mg/L、总磷浓度值为0.04 mg/L,而且系统报警记录中多次出现63负漂超限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同时,现场对该企业废水总排口自16时至23时之间偶数整点时间节点开展了四次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浓度值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0.52倍、0.52倍、0.78倍、0.62倍,氨氮浓度值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2.76倍、2.72倍、2.78倍、2.8倍。二、查处情况2022年12月5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涉嫌关闭取样进水管阀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12月2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2023年3月30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向孝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公诉。三、案例评析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行为,牢牢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该案中,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筛选出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排查异常信息,查阅系统报警记录,发现报警记录中多次出现63负漂超限等异常情况,结合现场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发现可能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通过比对企业外排废水和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浓度差异,基本锁定企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违法犯罪事实,精准锁定违法证据。
案例6:十堰某环保服务公司通过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篡改自行监测数据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9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十堰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巡查技术人员报告,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A区出水口总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采样管与采样系统断开,采样管被插入白色塑料瓶中,致使该设备无法对污水处理厂的实时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涉嫌存在篡改自行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员工何某于2022年9月28日13时56分将装有不明液体的白色塑料瓶放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总氮设备机柜底部,并断开总氮采样管与采样系统的连接,将采样管插入白色塑料瓶中,直至9月29日被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巡查人员发现。该时段内,企业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真实排放情况。而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及《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均明确总排口处的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等因子的自行监测为监测设施自动监测,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自行监测数据使用。二、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10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2023年2月2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2023年4月3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依法对责任人何某实施行政拘留10天。三、案例评析近年来十堰市针对部分自动监控设施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自动监测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的困境,积极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巡查,通过第三方提供巡查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固定证据,克服日常监管巡查短板,有效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无事不扰”,形成打击自动监测造假的高压态势。同时,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直击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调取省级智能管控系统数据,充分佐证违法行为发生时段自动监测数据的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时间调取站房内多角度的视频监控画面,通过对近30小时的监控视频不断回放分析,精准锁定本案环境违法行为唯一实施人,形成办案铁证。
案例7:邢台市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2月16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非现场远程执法巡查时,通过对比发现巨鹿县昌盛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度自动监测数据较往年监测数据明显降低,针对该异常情况组织研究分析,突击赶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调查,该公司在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无重大变动、且废水排放量较往年无明显变化情况下,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却大幅度下降,根据该问题线索,经执法人员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测室门禁及监控系统处于断电状态,执法人员进入后发现站房内废水采样管路设有三通管件,连接西侧配电室水桶内,水桶上方有约70厘米长软管,连接自来水管路,且水桶内存有大量清水,属于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2023年3月7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执法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突击检查控制现场,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同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作用。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案例8: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2月12日,接到举报人反映邢台宁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利用雨雪天气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出水口水质感观明显异常,但在线监测数据稳定达标,经研判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干扰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出水口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通过站房外西侧污泥间后,到达废水总排放口明渠内,经对其逐环节排查发现,该公司废水采样管路污泥间地沟段内采样管路上设有三通管件,旁边设有一根自来水软管带有接头,经检查和比对,自来水软管可以和在线设备废水采样管路三通管件进行连接,通过阀门控制对采样管路加注清水调节水质,干扰在线监测数据。(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2月2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襄都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启示意义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9:保定市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移动“在线监测”设施违法行为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3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对全区在线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清苑县天硕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浓度较低,尤其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浓度值异常偏低,不符合行业正常生产工况。经查看分钟数据,流速和排放量不符合逻辑关系,遂组织执法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1号排气筒的自动监测设施的烟气采样探头的连接管被拔出,没有连接烟气采样探头。后经调取该烟气采样位置的视频监控,发现此视频探头于2022年10月13日11时11分被人为转动,不能监视该烟气采样点。该企业擅自移动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2023年3月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清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三)启示意义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企业生产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引导、宣传、教育、警示的作用。
案例10: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法犯罪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记录,发现用户参数修改记录中存在多次人为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修改时间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了证据,查封操作该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的电脑及监测系统控制室,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留存了影像资料。(二)查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与唐县公安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政刑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衔接工作,唐县分局依法履行移送程序,将此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卷宗全部移交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已受理并立案侦查,唐县公安局共对6名嫌疑人采取措施,其中一人由刑拘转取保候审,其余五人监视居住。2022年11月唐县公安局对6名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同时,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经三方公司评估鉴定,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0475元。(三)启示意义一是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工作合力,高效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素质过硬,经验丰富,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为公安部门下一步刑事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11: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测设备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西北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连接的抽水泵放置在污水总排口的水桶内,并从水桶内采集水样,该公司工作人员在2023年2月27日22点12分、3月4日10点48分、3月11日0点0分、3月13日15点50分等多个时间段通过软管对水桶进行注水,存在干扰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当日下午5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及时锁定案件证据。同时为快速、有效、便捷地处理案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为便于案件快速侦破,建议案件跨区办理,能够快速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将案件进行移交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于3月14日立案,3月16日调查终结,3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3月20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有力推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犯罪嫌疑人,此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三)启示意义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借助系统平台监控,结合智慧门禁和监控摄像头,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形成由异常数据、监测仪器参数、运行状态、人员进出情况、人员操作视频等信息组成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平台指挥推送问题线索,现场及时核实,初步形成了“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双提升”。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咨询和交流,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案例12: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设施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4月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兴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在线监测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兴隆县天蓝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体管理及运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经执法人员调取在线平台数据,发现2023年3月5日10:00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为85.178mg/L(排放标准30mg/L),超标约2.84倍,在线监测设备显示超标约44分钟,10:47再次测量水样数据大幅下降为19.078mg/L;经调取当天监测站房视频回放发现,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2023年3月5日10:47到在线监测站房内拔掉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二)查处情况河北蓝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兴隆县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兴隆县公安局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三)启示意义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迅速启动大案要案联办机制,成立专案小组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由于该案已涉嫌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两法衔接”案件联办,第一时间与公安部门对接,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3:常州市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私拔采样管,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案情简介】2022年4月23日,常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监控平台发现,大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氧化硫监测值从超标突变为0,经调查,该企业因投料过多导致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急剧升高,虽然采取了减少投料和加大药剂喷洒量的方法但仍然无济于事,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连续报警,企业相关人员擅自拔出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涉嫌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同时为了解释异常数据的原因,厂方又和运维人员王某勾结,在自动监控平台作虚假标记并出具了虚假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说明。【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监管,因小失大。
案例14: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情简介】2022年8月1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场核实该企业在数据临近标准排放值时,将取样管道插入矿泉水瓶(内装稀释后的废水),自制矿泉水瓶日常放置在监控无法覆盖的消防水箱和办公桌东侧,造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镍和总铜自动监测数据正常的假象,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全面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和联网,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大数据分析,辅以专业公司技术支撑,精准排查自动数据造假线索,可依法高效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案例15:海安旺奭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案情简介】2022年5月1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测数据线上巡查发现,旺奭公司CEMS废气氧含量值长期接近空气中的氧含量值(21%),经调查,该企业打开全流程标定阀门,致使采集废气含氧量超过20,实现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进行折算达标排放(新设备出厂设定在氧含量超过20%后,各类污染物均不参与折算),恢复正常折算设定后,自动监测数据即超标,现场同步手工监测结果显示废气超标,证实废气处理设施已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发挥自动监控“哨兵”作用,积极利用科技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做到精准治污。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管,严抓数据质量管控,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引导第三方运维市场规范秩序。
案例16:嘉兴市桐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2023年7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桐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外排池内正有河水自备水注入,河水自备水和该公司处理后的废水混合在一起后纳入污水管网,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抽水管位于污水外排池至污水入网口的管道上。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上述行为造成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抽取的废水样为该公司处理后废水与河水自备水的混合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类】
案例1: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利用旁路偷排大气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一、基本案情2022年10月,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非现场巡查发现平度市泰森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随即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2#窑炉应急排放烟道闸门处于开启状态,烟道表面温度较高,立即开展人工监测,显示氮氧化物实测浓度524mg/m³,折算浓度1492mg/m³,超标13.9倍,烟气温度442.7℃,烟气流速5.3m/s。2#炉窑正常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为:氮氧化物实测浓度42~93mg/m³,折算浓度37~92mg/m³,烟气温度68.2~71.3℃,烟气流速3.2~3.5m/s,与自动监测数据基本一致。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企业长期在非应急状态下通过应急烟道偷排废气,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篡改监测数据、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三、案件启示通过自动监测系统应用+数据综合分析发现问题线索,为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经验遵循,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综合分析与该企业行业相同、规模类似、工况一致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该企业的自动监测数据中烟气流量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与该单位配建的风机功率相差较大,再结合现场调查,坐实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类】
案例1: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某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东场区配套的PM10扬尘在线监测仪(设备编号:DB613494CB2527)于2023年6月27日17时主板损坏,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河北羽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损坏当天截至7月1日14时一直处于离线状态,现场核查原因为主板烧毁后返厂维修,该工地于2023年6月27日报告区住建局,计划3天维修完毕,截至检查时尚未恢复正常运行;西场区编号为XHMIN015078的PM10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显示监测数据一直为个位数,现场检查时显示小时数据为4ug/m³,与最近的世纪公园国控点位、周边工地扬尘在线数值40-55ug/m³存在明显偏差。该企业作为重点扬尘污染源,未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三)启示意义扬尘污染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持续深化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问题的解决,石家庄市强化执法案件查处,增强警示教育。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扬尘整治工作,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案例2:广州市南沙区查处某纸业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案情简介】广州市宏杰达纸业有限公司是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主要经营再生卫生纸生产项目。2021年6月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同步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的烟气在线分析仪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氮氧化物监测因子比对不合格。经责令该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后,2021年9月3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沙分局委托某环境监测公司再次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监测因子比对仍不合格。该公司涉嫌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3.8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案件启示】依照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确认企业存在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类】
案例1: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案情简介】2022年6月12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调阅东海县利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该企业二氧化硫监测值从连续超标到两次陡降至低值,检查发现该单位第三方运维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将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修改方法传授给企业,企业为逃避监管超标排污,两次将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氧化硫斜率改小,使得上传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变小、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查处情况】该单位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启示意义】运维单位应切实承担起责任,严守底线,严格按规范开展运维工作,不可敷衍应付,甚至为了利益对排污单位教授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的办法,最终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2: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网上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3日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总氮连续三个小时为恒值,存在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嫌疑。5月11日,执法人员突击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看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动态管控视频显示,5月3日13:29~13:50,一名人员进入站房内,在总氮和氨氮进样管附近操作,总氮监测数据由35.848mg/L下降至3.056mg/L;氨氮监测数据由9.450mg/L下降至0.016mg/L。经进一步调查,该人员为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门卫,并非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该门卫于5月3日13时30分拔下了氨氮和总磷分析仪的采样管,5月3日13时42分拔下了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查阅前期动态管控视频,该门卫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4月10日频繁进出站房,违规操作自动监控设备,从数据变化上看,上述时间段数据均有大幅度跳变式下降,且跳变时间与人为操作采样管时间吻合,涉嫌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为《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启示意义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巡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梳理出恒值、数据跳变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精准锁定违法排污单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3:长沙市某制药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造假案【案情介绍】2023年3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私设一根白色PVC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绕过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雨水沟排至外环境。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商请长沙市森林公安局提前介入、联合侦办,对相关责任人员现场询问,并现场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雨水沟中两处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分别为14.7和15.1,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4960mg/L和6710mg/L,氨氮分别为6.42mg/L和6.24mg/L。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上传,同步调阅取样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显示,pH值7.45,化学需氧量(COD)85.79mg/L,氨氮分别为1.9mg/L,流量数据为0.001吨/小时。【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情形。2023年3月2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当日,长沙市森林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检查发现该企业同时还涉嫌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挖掘办理中。
案例4:佛山市高明区查处某铝业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案情简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在利用“佛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和总量控制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佛山某铝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测数据一直在20mg/L左右浮动,部分时间甚至小于10mg/L,呈现自来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特征,不符合铝型材制造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随后执法人员查看安装在企业的“水环境全过程监控系统”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总排口人为规律地切换三通阀门,向总排口交替排放清水和浑浊废水,存在造假嫌疑。2023年5月2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在二沉池规设置一个水泵,该水泵设置有三通阀,分别联通二沉池、污水总排放口、自来水管。该公司通过切换三通阀,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时间段排自来水、非采样时间段排放污水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时,发现4袋约25千克白色粉末药剂未标明成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承认该白色粉末为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当自动监测数据接近超标的时候,污水处理操作工便往二沉池里添加该药剂。因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受公安机关管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将该案件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立案调查,并对该白色粉末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氯酸钠。该公司涉嫌通过投加氯酸钠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3年7月27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案件启示】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水环境全过程”及“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发掘问题线索并科学研判,现场精准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有力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及时对非法贮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立案查处,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为后续两法衔接提供了证据支持。
案例5:佛山市查处某纺织企业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案情简介】2023年4月中旬,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佛山市某家纺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pH值波动范围极大并呈现出时而严重超标、时而小范围波动、时而保持恒值的规律,存在环境违法嫌疑。针对存在的问题,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并对现场检查要点进行周密部署。2023年4月20日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进样管被人为拔出并插入预先准备塑料瓶的液面以下。经查明,佛山市某家纺有限公司整体转租给佛山市某纺织企业,该纺织企业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负责污水处理站运行。为了减少治理成本,纺织企业指示第三方公司员工提前调配了替代监测样品(约20%的二沉池废水、80%的自来水),一旦发现废水超标或预判超标后就用调配样品替代实际水样开展自动监测,导致虚假自动监测数据上传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台,从而达到逃避监管目的。【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3年5月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案件启示】经核实发现,该纺织企业在承租后违法扩建,但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老旧,难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了规避监管实施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该案件反映个别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治理上仍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在线造假等手段逃避监管。对此,佛山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建立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现场执法和案件移送联动机制,合力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推动企业自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6:江门市新会区查处某第三方公司自动监测运维台账弄虚作假案件【案情简介】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平台发现,江门市某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14时至23时COD在线监测异常数据人工标记为“故障”,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当天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站房内COD分析仪未被维护检查。该公司所委托的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人员梁某曾在5月8日前往该企业进行自动监测设备维护,为解释5月6日COD的异常数据,虚假填写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查处情况】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不如实记录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日期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等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江门日报》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规定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相关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启示】执法人员通过灵活运用科技手段,为监管企业提供了可靠依据,为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执法人员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通过宣传典型案例、讲解《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的有关规定,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动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
案例7: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案情简介】2023年8月2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预警信息,发现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2023年8月17日的化学需氧量在线仪长时间恒值,立即组织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吴中环境监测站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实,该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待排池与在线仪进水口之间安装一套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在线仪进水经此设施处理后再进入分析仪器,在线仪分析数据不能反映污水总排口实际排放水质状况。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电工包某康为解决废水化学需氧量在线仪超标报警问题,2019年至2022年底间多次擅自变更废水在线仪采样口位置,并于2022年底自行设计、改造了一套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将原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待排池水进一步净化处理后专门用于在线仪采样之用。【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启示意义】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任何排污单位都应保障在线监测设备如实、准确反映监测情况,切不可用“小聪明”挑战法律的权威。目前,非现场监管手段是快速、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方式,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监控平台、大数据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可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科学办案。
案例8:常州市溧阳某纺织印染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案情简介】2023年8月14日,常州市溧阳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某纺织印染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水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发现该单位2023年6月19日7时、8时数据采集仪有流量,表示污水排放口有水排放,但化学需氧量在线检测仪同时段缺少检测数据;6月23日8时起至20时以及6月24日10时起至17时数据采集仪有流量,但同时段总磷、总氮、氨氮在线分析仪数据缺失。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关闭在线监控设施的自动采样和自动监测功能。【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已被取保候审。【启示意义】本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了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9: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2022年12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网络巡检中,发现宁波市镇海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指标存在异常。该公司下班时段外排废水COD基本均超过500mg/L、氨氮超过30mg/L,上班时段COD降低至约50mg/L、氨氮降低至约3mg/L。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取样口附近设置有一根临时软管,存在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线上巡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异常举动。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将工业用水注入废水排放口在线取样口附近,以稀释在线采样设备采得的样品。执法人员通过发现违法线索、非现场蹲守证据、现场执法进一步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台州市温岭市某服饰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2023年3月1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温岭市某服饰厂废水排放口的pH自动监测数值近期出现多次异常波动,执法人员立即调取对应时间段视频监控,发现该厂员工多次在pH在线分析仪探头附近倒入并搅拌不明液体。经调查,该厂的两名废水处理操作人员多次在废水排放口的pH在线分析仪探头附近倒入柠檬酸、片碱水等酸碱调和溶液,以维持pH值达标排放,作为台州市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该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罪,2023年3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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